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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卷财政志

财政志

 目 录

概  述 1

第一篇 财政收入 (27)

 

第二篇 财政支出 (343)

 

第三篇 财政管理 (470)

 

第四篇 苏区财政 (669)

 


第一篇 财政收入 (27)

 

第一章 农业税 33
1 清代丁漕 33
2 民国田赋 38
3 建国后农业税 49
第二章 工商各税 65
1 盐税 70
2 关税 79
3 厘金、特种物品产销税 85
4 遗产税 91
5 货物税 94
6 营业税 116
7 所得税 137
8 工商业税 167
9 商品流通税 189
10 工商统一税 193
11 工商税 205
12 产品税 218
13 增值税 220
14 节奖金税 223
15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225
16 烧油特别税 226
17 建筑税 227
18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30
第三章 地方各税 233
1 契税 233
2 屠宰税 241
3 城市房地户税 252
4 特种消费行为税、文化娱乐税 263
5 车船使用牌照税 267
6 印花税 274
7 交易税 282
8 城市维护建设税 287
9 杂税杂捐 289
第四章 企业收入 302
1 清末、民国时期官营事业收入 302
2 建国后企业收入 304
第五章 公债与借款 318
1 公债国库券 318
2 借款 330
第六章 其他收入 333
1 公产收入 333
2 规费收入 337
3 国家资源管理费收入 338
4 罚没、追赃等收入 338
 

第二篇 财政支出 (343)

 

第一章 净上解支出 348
1 清末解款与协款 348
2 民国时期解款与中央税收 349
3 建国后净上解支出 350
第二章 经济建设费 352
1 清末实业安和交通费 352
2 民国时期实业费 355
3 建国后经济建设费 356
第三章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389
1 清末教育经费 389
2 民国时期文教、卫生事业费 391
3 建国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393
第四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416
1 清末孤贫口粮和慈善堂经费 416
2 民国时期救恤费 417
3 建国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418
第五章 行政管理费 427
1 清末行政管理费 427
2 民国时期行政管理费 435
3 建国后行政管理费 440
第六章 其他支出 454
1 民国时期其他支出 454
2 建国后其他支出 458
 

第三篇 财政管理 (470)

 

第一章 财政体制 474
1 省财政体制 474
2 地、州、市、县财政体制 483
3 乡(镇)财政体制 494
第二章 预算管理 497
1 预算 497
2 决算 506
3 预算外资金 518
4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532
第三章 会计 541
1 预算会计 541
2 企业会计 554
5 税务征解会计 568
第四章 财务管理 677
1 企业财务管理 677
2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601
3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608
第五章 金库 620
1 公库 620
2 金库 624
第六章 财政监督 633
1 审计制度 633
2 财政监察 636
3 税务监察 639
4 利润监交 641
5 财政驻厂员制度 644
第七章 机构人员 648
  机构 648
  主管人员 665
 

第四篇 苏区财政 (669)

 

第一章 财政收入 670
1 筹款 670
2 税收 675
3 公债 683
4 公营经济收入 686
第二章 财政支出 690
1 军事经费 690
2 政府经费 690
3 建设经费 697
4 文教、卫生经费 701
5 抚恤救济经费 702
第三章 财政管理 706
1 统一收支 706
2 预算、决算 710
3 会计、审计 711
4 财政监督 714
5 机构 718

编辑说明


 

一、本志专门记述湖南财政,史实辑录的时间一般从1840年到1985年,记述了清末、民国时期,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湖南省级地方财政的发展变化,并对有些事类的起源作了简要追溯。

 

二、本志设统率全书的“概述”,按类分设“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苏区财政”四篇。基本上以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为序,排成章、节。还随文摘列图表,以求文省事明。所有事实、数字,都经详细核实。

 

三、本志对全国性的财政方针、政策、规定,不录全文,着重记载湖南的实施情况,成败得失,如实记述;对湖南的财政收入,只记述各项收入政策、措施的沿革兴废和征收实绩,至于各个时期的政治经济情况,一概从略;对湖南的财政支出,重点记述其内含变化、标准制度、支出多少,至于各项事业的社会效果,则不记或少记;对财政部门所参与的全国和各部门共有的工作,凡不具有财政个性的,一律不记或少记。

 

四、为了便于记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简称“建国后”:公历纪年和民国纪年一律用阿拉伯字表示,清代以前的朝代纪年一律用汉字书写;引文注释,采用页末注(脚注),对建国后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税务局的资料引用,一般不予注释;建国后,1949年到1955年3月1日湖南流通的人民币一律以新人民币代替旧人民币,旧人民币1万元折合新人民币1元计列。个别地方,为反映历史面貌,仍用旧人民币值。

 

五、1979年冬,财政厅组成编写组开始搜集、整理建国前的史料。从1982年起,由湖南省财政厅所属局、处、室抽调专人,搜集、整理建国后的史料。1983~1984年两次编印讨论稿,送有关方面征求意见。1985年,由编写组完成送审稿,1986年4月在一次有兄弟省、区参加的编纂财政志研讨会上,提请到会同志作了评议。同年6月,湖南省地方志编委会的有关副总纂、编纂对志稿进行了集体审议,与编写组讨论了具体修改意见,然后由编写组进行全面修改,最后经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核定稿。本志在编纂工作的前期和中期,朱耀一、卢凯旋同志参与一些编纂工作。“苏区财政”这篇在定稿阶段经胡坚同志修改、加工。

在此,谨向他们以及所有热忱帮助过我们的部门和同志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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