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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政法志

政 法 志  检 察

目 录

概 述 1

第一篇 民国时期湖南检察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湖南检察

 


第一篇 民国时期湖南检察

第一章 机构 人员 25
1 机构设置 25
2 人员配备 44
3 人事管理 60
第二章 业务工作 76
1 侦查起诉 76
2 担当自诉、协助自诉 99
3 审判监督 104
4 监所监督 117
 

第二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湖南检察

 

第一章 机构 人员 127
1 机构设计 129
2 队伍概况 159
3 队伍培训 175
4 干部管理 188
第二章 刑事检察 211
1 审查批捕 214
2 审查起诉 233
3 出席法庭 246
4 侦查活动监督 265
5 对错误判决的抗诉 270
第三章 经济检察 276
1 概况 276
2 查处贪污 284
3 查处贿赂 298
4 查处偷税抗税 308
5 查处盗伐滥伐森林 314
第四章 法纪检察 322
1 概况 322
2 查处非法拘禁 327
3 查处其他侵权案件 333
4 查处玩忽职守 338
5 查处重大责任事故 344
第五章 监所检察 352
1 对监所、劳教机关执法的检察 354
2 对刑事判决、裁定和劳动教养决定执行的监督 365
3 对劳改、劳教人员犯罪的检察 374
第六章 控告申诉检察 382
1 概况 382
2 控告检察 393
3 申诉检察 402
第七章 其他工作 413
1 法制宣传 413
2 检察建议 424
3 刑事技术 431
4 一般监督 439
5 社改检察 445
  附录 湖南检察规章制度  
  一、中华民国时期 453
  1.《湖南省宪法》有关检察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的若干规定 453
  2.《湖南省法院编制法》有关检察机构、人员及检察职权 的规定(节录) 454
  3.《湖南省法院编制暂行条例》关于检察机构设计及其职权的规定(节录) 464
  4.《湖南省刑事诉讼暂行条例》有关检察职权行使程序的规定(节录) 468
  5.《湖南高等法院检察处暂行处务规则》 501
  6.《湖南第一、第二高等分厅暨附设地方庭组织暂行条例》 507
  7.《湖南安化地方法院检察处处务细则》 51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  
  8.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党组会、院务会及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的试计规定 514
  9.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加强全省检察干部管理的意见 519
  10.湖南省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暂行规定 521
  1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参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意见(节录) 526
  12.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条例(草稿)(节录) 529
  13.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537
  14.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全省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决定逮捕人犯和提起公诉的工作交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规定 546
  15.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处关于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活动规则和要求(试行) 549
  16.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检察工作的暂行规定(节录) 552
  17.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纪案件程序的规定 558
  18.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纪案件质量标准的规定 560
  19.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劳改、劳教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标准(试行) 562
  20.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监外罪犯执行检察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的标准(试行) 565
  21.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分级办理控告申诉案件的意见 567
  22.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 570

 

编辑说明

   一、本志所记湖南检察沿革,上起湖南始有检察工作的1912年,下限断至1989年,记述了民国时期但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湖南检察工作。

 

  二、本志首设《概述》,次设第一、第二两篇,分明分类记述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湖南检察工作;末为附录,辑录民国时期和当代湖南有关检察工作的一些规章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人民检察业务的划分,以下限截止时的法律、法令及检察机关内部的规定为准,上溯至50年代初期;民国时期俭察业务的划分,按当时法律的规定。新、旧检察工作有名相同而实不同的,在记述中予以适当说明。

 

   四、文中注释,采用页未注;各类表格随文插附。人民检察工作部分的数据,以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室、研究室的统计报表数字为准;民国时期检察工作的数据,主要以湖南省档案馆藏的有关资料为准。

 

   五、本志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编纂。始1987年11用,1993年10月写出初稿,初稿写出后,在省检察院领导主持下,曾先后两次召开有领导问志、专家、修志人员等各方面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对全部志拾进讨评仪,编写组根据评议意见再次作了修改后,由湖南省检察志审稿小组代表中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于1994年12月定稿。

 

   六、编写组在搜集资料和编写志稿过程中,曾得到省检察院各业务处室,各地州市县检察院以及江苏、陕西、四川、云南省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档案馆、湖南图书馆等单位有关问志的热忱帮助、谨向他门以及所有其他帮助过我们的单位和同志致以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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