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图书馆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此规则。
1.湖南省图书馆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由7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2.原则上学会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其中公共图书馆委员会主任由省文化厅主管图书馆工作的社文处领导兼任。
3.学会常务理事均进入专业委员会。
4.已担任一个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者不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专业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6.专业委员会须执行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7.各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理事会的专业工作机构,不是学会的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学会的分支机构在民政部门准予登记后,方可刻制印章。因此,各专业委员会不能另刻印章。
8.专业委员会每年应开展1至2次活动,开展活动之前应将活动时间、地点、主题、规模、方式等情况通报学会秘书处。
9.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学会办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有关活动材料。